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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: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

2017-05-25 18:12

城区范围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业者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个人缴存委托管理业务。缴存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1、年满18周岁,不超过50周岁;2、具有沧州市城区常住户口;3、具有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**证明;4、在沧州市城区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;5、信用良好,无不良记录。材料:1、本人身 份证、户籍证明;2、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和养老**证明;3、自由职业者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上一年度的缴纳养老**证明;4、个人信用状况证明;5、城区托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流程:1、申请。缴存对象持所需资料向城区托管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**申请表》;2、审核。城区托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;3、开设账户。审核通过后,确定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度,办 理**手续,填报《公积金汇(补)缴书》,签订《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》;缴存对象账户发生转移的,填报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》,签订《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》;4、办卡。申请人持城区托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、本人身 份证到指定的委托银行办 理银行代扣卡并存入大于一个月的月缴存额;5、签约。申请人持本人身 份证、银行代扣卡及缴费凭证等资料到托管中心签订三方委托收**协议;6、托收。申请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,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缴存额存入银行代扣卡内,城区托管中心将于每月15日(节假日顺延)通知委托银行扣款,缴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账户。